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你未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;但是,此前已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你补充分配。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,由你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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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,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。
2、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,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,可以申请顺延期限,是否允许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3、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。
4、附条件、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、仲裁未决的债权,债权人可以申报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。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,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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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;但是,此前已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其补充分配。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,由补充申报人承担。
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
第四十九条
债权人申报债权时,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,并提交有关证据。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,应当说明。